购房登记备案可自行办理

时间:2008-07-30 01:22:49  来源:  作者:
今年8月1日起,广州市民买房又多了一个新保障:买房签购房合同30日内买家可自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购房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后未经买家同意开发商不能再卖或者抵押这套房子。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关于实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这一新举措,将有效防止开发商进行一房多卖或者卖抵押房等违规行为。

  近几年,广州楼盘一房多卖、卖抵押房、重复抵押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据介绍,开发商可以做“手脚”的关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必须由开发商来办理,虽然购房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30日内开发商要为小业主办登记备案,但开发商不如期办证,小业主很难监督开发商为其办理。在没有为小业主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下,开发商有可能把房子再卖出去,或者抵押出去,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购房小业主虽然签了合同交足了房款,但仍然不是房子的产权人,房屋往往会被做了登记备案的新买家或者抵押银行拿走。

  七种情况可办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将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之前出售,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经司法部门认定或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



  3.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预购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其他人继承的。

  4.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预购人因离婚析产或共有房产析产的。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

  6.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

  7.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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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九成房款屋主却是别人

  新快报讯 据昨日《羊城晚报》报道,2005年11月9日,王女士和朱先生在朋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下广州白云大道元下田村云山居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并先后如期交了九成房款(共30万元)给朱先生。

  2006年1月1日,王女士搬进新居,开始装修、入住。2007年9月4日,朱先生领到了房产证。得知消息后,王女士不断催促他去办产权过户,却被一次次推托。王女士感到不妙,她辗转得知,朱先生竟然暗自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梁先生!更让王女士吃惊的是,朱先生和第三人已经办了过户手续,从“公示”的角度看,产权在梁先生手上,自己随时面临被“扫地出门”。去年12月13日,她赶紧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7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朱先生和第三人梁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共同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再与原告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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